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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
 日期: 2017年01月03日    【收藏】【打印】【关闭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
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600TJ-CF-001 市统  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群众举报)发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转移、毁弃统计资料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5.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 法规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缴纳罚金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CF-002 市统  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统计调查对象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5.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 法规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缴纳罚金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CF-003 市统  计局 跨县区市的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 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宗教政 策,破坏民族团结;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宣传邪教、迷信;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外调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群众举报)发现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5.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 法规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需追究经济责任的,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CF-004 市统计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员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统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管局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法规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实施生效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CF-005 市统计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有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员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法规科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员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统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管局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法规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实施生效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JL-001 市统计局 全市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人口科、农业科、普查中心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其中,审批机关为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违反行政奖励基本程序的;
    (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奖励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人口科、农业科、普查中心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集体)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议推荐人选(集体),提交局分管领导。  人口科、农业科、普查中心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表彰阶段责任:印制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人口科、农业科、普查中心经办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集体)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JL-002 市统计局 全市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综合科、办公室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其中,审批机关为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违反行政奖励基本程序的;
    (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奖励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综合科、办公室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集体)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议推荐人选(集体),提交局分管领导。   综合科、办公室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表彰阶段责任:印制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综合科、办公室经办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集体)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JL-003 市统计局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共性权力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按照有关信访奖励的规定拟定奖励方案。 办公室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法律、政策规定开展行政奖励的;
2.玩忽职守,对符合奖励条件不予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3.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泄露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其中,审批机关为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违反行政奖励基本程序的;
    (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奖励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初审阶段责任:根据奖励方案,结合信访事项情况,提出并审查具体奖励的内容和金额。 办公室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拟奖励人员事迹材料进行审查。 办公室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奖励方案,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分管局领导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奖励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泄露信访人有关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QZ-001 市统计局 加处罚款 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 法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组织、协调、督导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处罚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利用加处罚款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加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告知阶段责任: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法规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分管局领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QZ-002 市统计局 抽样取证 共性权力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资料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毁,为明确损毁的程度和原因,明确责任,决定是否需要抽取资料样本鉴定。 法规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抽样取证的;
2.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样品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按规定抽取样本并封存;填写抽样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规科经办人
3.鉴定和告知阶段责任:及时对样本进行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法规科经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置样品。 法规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QZ-003 市统计局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共性权力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法规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2.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的;
3.利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保存的物品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规科经办人
3.鉴定和告知阶段责任:及时对保存的证据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 法规科经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违法事实认定后归还保存的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法规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QT-001 市统计局 行政复议 共性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法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擅自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法规科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 分管局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各阶段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法规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监督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法规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600TJ-QT-002 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责令改正 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规科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规科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分管局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规科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法规科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法规科经办人
360600TJ-QT-003 市统计局 由国家统计局
或者省统计局
组织开展的统
计违法行为调
查、统计数据核
查、统计执法检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 1. 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检查的方案,
明确检查对象和内容。
相关科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
受财物、谋取利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 检查阶段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统
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
法检查。
相关科室责任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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