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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介绍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行政权力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1    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提供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市统计局 跨县区的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窃取、刺探、售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宣传邪教、迷信,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外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市统计局 全市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市统计局 全市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6    市统计局 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行政奖励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7    市统计局 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冋有关人员;(四)进人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年第9号)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市统计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    市统计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0    市统计局 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1    市统计局 抽样取证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2    市统计局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3    市统计局 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4    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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